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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出服务于经济发展,将智能经济技术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有机融合,优化智能服务平台,延伸智能服务领域。

在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反对用户画像与自动化处理权中,此类权利包含了个人的人格性权益与安全性权益。首先,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包含了防御性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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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1034条第2款。第一,有些信息权利看起来有可能保护个人权益,但实际上个人却无法有效行使这些权利,造成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保护的落空,或者给个人带来其他风险。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主要以合理预期的标准来确定执法机构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即政府执法过程的搜查或信息收集是否违反了一般理性人的合理预期。一旦脱离具体场景与信息关系,相关的个人信息权利主张就可能丧失正当性基础,蜕变为形式主义。探讨个人信息的权利类型与法益基础,也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

它和传统侵权隐私、执法隐私所适用的对象具有重大区别,在部门法的保护方式上,这种保护也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简单叠加。以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法保护为例,个人信息权利也区别于消费者法所赋予个人的消费者权利,一般消费者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选择权,以及某些国家和地区所认可的撤回权或后悔权,[38]但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中的相关权利则远远超出一般的消费者权利。其中,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第一次以制度体系的形式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这说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是首先提出体系化要求的。

二是制度之治主导了法治的治理方式。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定型的时间表,也就是说从1992年再过30年,即202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大致成熟和定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判断标准加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考量因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终成熟和定型提供了科学的行动方向,直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构建。鉴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制度之治作为法治的内在逻辑,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长期执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至少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制度之治决定了法治的正当性基础。三是提出了12个已经成熟和定型的制度体系概念,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国家基本服务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以及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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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经验一天比一天丰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作出决定,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律体系形成了,法治就进入到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个问题法学界已经讨论很多,基本上形成了共识。

党的十九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任务和使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确保20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基础上,提出了再经过15年左右时间,使得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直至到本世纪中叶第二个一百年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部存在一个制度层次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的规定实际上表达了制度体系本身的体系化特征,即大的制度体系下面还有小的制度体系,从逻辑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应当是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四个子体系的母体系,并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最重要的制度构成要素。

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七大,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到建党一百周年时使得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和更加定型成为不同时代我们党所面临的目标一致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是从制度体系的高度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特征的,从理论上解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的正当性问题,为全面和正确地理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刻内涵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依据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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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制度之治构成了法治的基本结构。摘要:本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出的制度要求,详细地梳理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发展的政策脉络,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基本规律。

由于法治构成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法治的内部结构必须科学、合理,必须符合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四大提出: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强调制度之治,并不是要忽视或降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层次体系中,第一次明确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内涵,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同时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等等,形成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一步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内涵。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其中,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提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加以确认,说明了这三种制度体系从正式提出到正式确认已经在实践中成熟定型。党的十九大报告除了进一步突出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一般意义上的制度体系概念之外,还提出了建设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与党的十八大报告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更加突出了制度体系建设的特征,注重从整体上和宏观上来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据此,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姓社姓资的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018年3月12日现行宪法第5次修改时把监察委员会写进了宪法,同时在2018年3月20日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在党政机构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设置了监察制度的监督机制,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除了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也成为约束各种公权力的制度武器,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制度之治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摄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详尽的政策分析,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能够更好地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更加符合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制度特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法治要能发挥自身的治国理政的作用,首先要依赖于法治自身的制度化水平。所以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依托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才能获得自身的合法性,否则,一切偏离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解释方法只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逻辑引向歧途,用西式的法治话语来解释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律,不仅使得法治缺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当性前提,而且会导致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指导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这一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最核心的精神要义,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的金钥匙。因此,法治能否在治国理政中发挥自身的可预见性、可重复性的普遍适用和有效的规范统一特征,必须要按照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建立科学的逻辑联系,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起可靠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保障和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否则,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纸上规定的完善的法律规范,却无法产生实践中的法律治理效果,法治的治国理政功能不稳定,这样的法治也是低效的、无能的。

法治的基本要素既有作为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也有作为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包括了约束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法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制度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特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国家制度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联系,也就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做了明确的肯定,这就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所实行的法治受到了制度之治的约束,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自然也就不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毫无疑问,对这个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如何认识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党的十九大作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其中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目标是: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意味着要依法来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但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诸多方面还会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将党纪、政纪挺在法律的前面,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法制原则的发展和完善,即从文革十年浩劫中的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法律体系,反映了我们在立法工作上的进步和立法质量的提升,这一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步,也就是说在静态法制层面实现了法律规范的制度化。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总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勾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科学地回答了第一个一百年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达至成熟和定型的基本状况,为到2035年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指明了制度演进和发展的逻辑方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后,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拓展了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更加科学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各项特征,故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述规定进一步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的地位。从现实意义上来看,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到制度一词222次,通篇全面和系统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存在形式、重要内容、基本特征和框架体系等等理论问题,科学和系统地总结了建国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各项实际成就,既肯定了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状,又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行动纲领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30年前是无法可依,现在已经转移到有法必依上。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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